第三十二条 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诉讼代理人如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三条 庭审结束前,诉讼代理人应当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法庭提出。庭审结束后,诉讼代理人及应诉准备工作组应在一周内根据法庭调查及庭辩情况撰写代理词。代理词应在签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及时提交法院。
第三十四条 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有未被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另案查处,不得与正处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处理决定并案处理。
第三十五条 陕西银监局及其辖属分局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应当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十六条 陕西银监局及其辖属分局提起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包括:
(一)上诉机关的基本情况。
(二)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情况。
(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理由、事实根据及所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四)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或裁定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原告上诉的,应诉准备工作组应参照一审应诉准备要点办理。
第三十八条 陕西银监局及其辖属分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陕西银监局及其辖属分局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