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未申请延期的情况下,应诉准备工作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事由的证据、依据以及案件有关材料,授权委托书,陕西银监局或辖属分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其中除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需要向原告提供副本外,答辩状、证据需准备正本(提交法院)、副本(由法院转交原告)各一套。
若已申请延期,则按法院批准的时间提交。
庭前交换证据时,诉讼代理人应当对原告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有异议的应当庭向法庭提出;若需申请证人出庭的,应在庭前交换证据时或之后1至2日内向法院提交证人名单。
第二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应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说明以下内容:(一)需要保全的证据。(二)证据的持有人。(三)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及应诉准备工作组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事由确有错误或不当,可以在法庭审理结束之前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可视需要依法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第二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及应诉准备工作组在开庭审理前,应当针对案情及庭审时可能出现的问题,拟定代理词和法庭辩论提纲。
第二十九条 诉讼代理人及应诉准备工作组在应诉准备阶段应加强与两审法院、当地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必要的沟通。
第三十条 诉讼代理人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诉讼代理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第三十一条 开庭审理过程中,应诉人员未经法庭准许,不得中途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