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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银监局行政被复议、行政应诉事项办理规程


  (二)根据应诉准备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延期交换证据及开庭,并说明理由。

  (三)拟出庭参加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名单。

  (四)答辩状(草拟稿),拟提交法院的用于支持我方观点与诉求的证据清单,及法律依据清单。

  (五)在诉讼期间,应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意见。

  (六)在诉讼期间,应否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意见。

  (七)充分分析原告提出的证据和我方所掌握的证据的证明效力,及是否存在瑕疵等问题。

  (八)我方是否需要申请证人出庭,及拟出庭作证人员名单。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应诉意见在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应诉准备工作组应及时行文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决定申请延期交换证据或者延期开庭的,应诉准备工作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详细说明申请延期交换证据或申请延期开庭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视具体情况与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签订委托合同,并根据行政应诉的需要,决定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下列权限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二)承认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三)同意全部或者部分赔偿并进行和解。

  (四)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五)申请执行。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及时、主动与应诉工作组负责人联系,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诉讼代理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交文书、文件、书面意见,以及作出本规程第二十二条(二)至(六)项行为前,应当通过应诉工作组签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分管局领导认为必要时可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未经分主管局领导审查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诉讼代理人不得擅自向人民法院提交文书、文件、书面意见,不得擅自作出本规程第二十二条(二)至(六)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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