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应诉
第十六条 对陕西银监局、银监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组织、承办、协调应诉工作。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组成应诉准备工作组,必要时可聘请执业律师加入,共同负责应诉准备事宜。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配合应诉工作,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应诉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法律工作的局长或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处或分局办公室的一名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在接到法院传票等诉讼材料后,应诉准备工作组应于3日内对原告的起诉进行调查:
(一)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主要审查原告是否是陕西银监局或其辖属分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或构成其他法律关系。
(二)原告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
(三)原告因与陕西银监局或其辖属分局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上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诉前是否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并被受理。已被受理复议的案件,在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内原告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结束的案件,原告可以起诉。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四)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上述第(四)项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余各项可在答辩期间提出,也可在法庭调查时向法庭提出。
第十九条 在对前述事项进行审查之后,应诉准备工作组应及时理清案情,整理证据,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应诉材料,自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应诉意见,签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应诉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情简介,包括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引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其他事由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答辩思路,以及对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结果的基本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