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自收到法律事务部门通知之日起3日内对作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整理,移交法律事务部门,并指定参与答辩准备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自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成立行政被复议答辩准备工作组,并于5日内对《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内容进行审议,草拟《行政复议答辩书》并签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行政复议答辩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被申请人认为应当答辩的其他事实和理由。
(四)作出答辩的日期,并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在被复议过程中,陕西银监局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陕西银监局有关于案件的重要证据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银监会。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答辩书》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法律事务部门向银监会发送《行政复议答辩书》。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答辩书》发出前,若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陕西银监局自收到银监会发出的《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之日起,行政被复议工作终止。
第十四条 陕西银监局应当履行银监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陕西银监局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银监会撤消具体行政行为后,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被复议案件执行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门制作《结案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与其他案件材料一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