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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银监局行政被复议、行政应诉事项办理规程

陕西银监局行政被复议、行政应诉事项办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银监局行政被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的内部处理程序,明确部门责任,促进依法监管、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监督检查部门,是指陕西银监局各监管处室、统计信息处、财务会计处等职能部门,所称法律部门是指陕西银监局政策法规处。

第二章 行政被复议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申请人向银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银监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陕西银监局即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一)对陕西银监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金融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陕西银监局作出的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或者终身任职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陕西银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陕西银监局没有依法办理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认为陕西银监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 申请人认为陕西银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金融规章以下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还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五条 陕西银监局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向银监会发出《行政复议答辩书》,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具体工作由行政被复议答辩准备工作组负责。

  第六条 行政复议答辩准备工作组由陕西银监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组织、承办、协调,主办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是行政被复议答辩准备工作组的参与部门。

  第七条 陕西银监局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当日,在向局领导汇报情况的同时,通知法律事务部门,并将《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移交法律事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当日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答辩准备通知书》,通知相关监督检查部门配合做好行政被复议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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