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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银监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


  第十三条 陕西银监局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嫌犯罪案件证据材料清单;

  (四)其他有关涉嫌犯罪案件的材料。陕西银监局对涉嫌犯罪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陕西银监局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陕西银监局查询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查阅案件材料的,陕西银监局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向陕西银监局提出书面移送建议的,陕西银监局应当移送。

  第十四条 陕西银监局应当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签收制度,要求接受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章。

  第十五条 陕西银监局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陕西银监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应当移送材料副本,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求移送原件的材料,应在材料上标明“原件”字样,并留备份。

  第十七条 陕西银监局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八条 陕西银监局办公室应当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专项档案,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副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立案或不予立案的通知书等纳入专项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陕西银监局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规定的要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由银监会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由银监会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银监会相关部门按(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进行问责,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由银监会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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