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
(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陕西银监局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要求报案的,陕西银监局应在核实基本情况后,依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侵占、挪用本机构或者客户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以及其他需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紧急情况,陕西银监局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第十条 陕西银监局的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指定2名或2名以上监管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认为需要移送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工作程序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陕西银监局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移送或者不移送的决定。
第十一条 陕西银监局监管部门对于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内部征求法律意见,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
第十二条 陕西银监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管理工作。陕西银监局主要负责人作出移送决定的,专门负责案件移送的工作人员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由负责移送的工作人员将不予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