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监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银监局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陕西银监局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陕西银监局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查处违法行为以及追究行政责任等履行监管职责的程序,不因移送而终止。
陕西银监局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因移送而停止执行。
第四条 陕西银监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参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之外的第三人泄露与移送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 陕西银监局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银监分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经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请陕西银监局作出移送决定。
第六条 陕西银监局应当与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加强协调与配合,并做好案件移送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陕西银监局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
(一)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
(三)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