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机关办事效率
认真实施《
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基础上,继续清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收费和年检项目。凡是违法设定、越权实施、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对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大力推行集中审批和服务制度,进一步发挥我市各级企业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的作用,强化各窗口单位的服务职能。对涉及企业投资的各类审批事项采取“一站式办公、一个口受理”的模式,在各级企业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大厅受理、办结相关事项,向投资者提供“集中、简便、优质、高效”的服务。完善“首问责任制”、“办事全程跟踪服务”、“并联审批”等服务方式。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公开制度,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许可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都要在审批中心窗口或部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等要公开,并建立公众查阅制度,为公众提供查阅场所。
简化投资审批程序。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粤府〔2002〕11号)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管理权限的意见(试行)》(汕市发〔2004〕10号),对外商投资(含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各区县外经贸部门实行合并办理。基础设施、采掘业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加快用地审批速度。对企业用地申请,凡符合用地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用地审核;对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批,并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对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内外资项目等用地,要实行专人跟踪制度,加快办理速度。市、区县的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要定期提供土地、房产资源信息,方便外来投资者投资决策,缩短投资项目与可供挑选土地、房产资源的配对时间,提高招商引资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