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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汕府〔2005〕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增强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大力推进外源型经济和内源型经济的协调发展,推动吸收内外资工作上新台阶,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的精神,结合汕头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优化投资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汕头经济特区建立以来,我市高度重视投资环境建设,不断完善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有力地促进了吸收内外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当前,我市扩大吸收内外资的机遇和挑战并存。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实施和泛珠三角(9+2)区域合作的全面启动,我市扩大吸收内外资面临难得的机遇。另一方面,目前我市投资环境还存在一些问题,吸收内外资工作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要表现在:随着国内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进一步形成,我市区位优势逐步弱化,面临省内其他地区以及国内长三角、环渤海湾等区域的双重竞争压力;吸收内外资的潜力未能充分发挥;内外资企业成本上升的压力不断增大;营商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工业用地供应紧缺等。根据新的形势,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是做好吸收内外资工作的关键。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吸收内外资工作对加速我市工业化进程,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速度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优化投资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把握本世纪头20年重要战略机遇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投资环境建设,增创投资环境新优势,努力营造低成本、高效率和诚实、守信、安全、文明的投资环境,不断增强我市吸收内外资的后劲,努力开创我市吸收内外资工作新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制订考核指标,强化激励机制
  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和中央、省驻汕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加强对全市吸收内外资和改善投资环境工作的协调领导,分析研究全市吸收内外资工作,制定重点吸收内外资项目规划,及时协调解决优化投资环境、吸收内外资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组成,负责招商引资的具体工作,并根据《关于广东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的精神,建立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工作机制。对投资大项目实行专人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在洽谈、申报和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尽快落实,尽早开工。
  要把年度完成吸收内外资的预期目标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由市外经贸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经贸、组织、人事等部门,制订全市吸收内外资工作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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