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青政办[2011]27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规定和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放标准。将失业保险金在现行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即西宁市、海东地区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52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530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由每人每月470元调整为540元。
二、资金来源。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扎实做好相关工作。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到位,及时让失业人员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做好保险基金调剂工作,积极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