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转岗聘用。鼓励依托技术、行业优势,通过兴办新的产业、创办社会化服务实体等办法,对未聘人员实行单位内部转岗安置和本系统、本行业转岗安置。鼓励通过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未聘人员实行跨地区流动安置。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优先聘用本地、本行业其它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未聘人员。
(八)流动调剂。未聘人员可以自己联系单位调动。拟调出的人员,给予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计算在待聘期内。择业期间,保留原待遇不变。择业期满仍未调出的人员,按待聘人员办理。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工作,是关系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中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工作。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分流安置方案。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专长,合理分流安置,充分调动未聘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纪律。各单位要发挥党的政治工作优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针对分流人员思想动态和实际情况,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消除疑虑,化解矛盾,使他们自觉服从大局,服从安排。对分流人员和待聘人员,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关心,使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爱护。要按照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不徇私情,不借机打击报复,不搞任人唯亲。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四、其他
(一)本意见所称未聘人员,是指事业单位首次实施聘用制改革过程中,未被聘用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和经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的合同制职工。
(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意见。
(三)各区(市)县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四)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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