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失效]

  离岗待退人员在离岗待退期间,只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非生产性补贴(不含年终增发的一个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离岗待退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视为考核合格,按规定调整工资。
  (三)病退。近两年因病不能正常工作1年或累计上班不足1年,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人员;对因伤、病、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经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检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办理病退手续,须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市人事局审核后办理。
  (四)鼓励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新创业。凡是符合《成都市人事局关于鼓励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新创业的意见》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离岗创新创业,在3年内保留原单位职工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到我市农村和艰苦地区创新创业的,所在单位系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除可保留原单位职工身份外,在3年内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受行政部门委托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比照财政补贴事业单位人员的规定执行。
  (五)鼓励自谋职业。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管理时,本人愿意应聘但未被聘用的人员可以申请自谋职业,经单位批准后办理解除人事关系手续,由单位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其标准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执行。安置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六)待聘、托管。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对愿意应聘的未聘人员实行待聘期,待聘期为6至12个月。待聘期间,单位应当安排、组织他们参加培训学习,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技能。培训学习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培训学习结束后,单位应当给他们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争上岗机会。待聘期间,待聘人员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及一定比例的活的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对待聘期满仍未能被聘用的未聘人员,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单位委托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托管期为1年。托管期间,由单位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不含年终增发的一个月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托管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待聘、托管期内的未聘人员,工龄连续计算。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待聘、托管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列入调资范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