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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4〕25号 2004年2月24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

  为确保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按照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和竞争激励机制的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壮大和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优化调整人员队伍结构,推进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使分流人员各尽其才,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探索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妥善安置未聘分流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
  二、主要途径
  (一)正常退休。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退休政策,凡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延长退休年龄的以外,均应按照到龄即退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
  (二)离岗待退。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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