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覆约,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禁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抬标、骗标、泄密、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一)市计划部门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工业、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济、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进口机电产品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能不得委托非政府部门执行。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规定制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各行政监督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原招标投标审核部门。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行政监机关的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会同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