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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投资信息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投资信息的意见
(成府发[2001]11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加强政府信息服务,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推进廉政建设,为各类投资者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现就做好政府投资信息发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投资信息发布的基本原则
  投资信息发布应体现政策性、公开性、权威性、指导性、服务性。发布投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规定保密的投资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的投资信息须经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可靠,为投资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投资信息采取集中与分散、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发布。

  二、投资信息发布的内容
  (一)市政府制定的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政策信息。
  (二)市政府确定的投资过程中的各项审批事项、办事程序及收费标准。
  (三)由固定资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政府鼓励、支持、限制、禁止的投资行业和门类目录;本市范围内的在建项目、拟建项目和储备项目的有关信息。
  (四)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规划信息。城市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城市分区规划图及小区控制性规划图及说明;城市重要地段设计等。
  (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用地信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和图表;土地级差地价标准;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和综合信息;土地供给信息;土地转让及交易信息;土地市场预测信息;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
  (六)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国有资产信息。国有资产存量信息,国有资产的交易变动等。
  (七)由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招投标信息。项目招投标、建设代理业务招投标、运营招投标、工程招投标、特许经营权出让、转让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招投标公告、中标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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