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各企业按国家规定,对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用量进行水平衡测试和合理用水评价工作,并以此为依据,结合城市供水能力,编制各类用水定额,提出各用水单位和个人计划用水指标。
(三)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各用水单位的节水奖。
(四)组织指导开发和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会同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节水技术措施项目。
(五)按照《成都市统计报表管理规定》做好城镇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六)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信息交流活动。
第六条 凡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计划指标由节水办提出,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七条 各用水单位要配合节水办管理好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要有领导分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管水人员,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落实节约用水措施,严格执行用水计划。
第八条 各类工业用水是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重点。要把用水计划分解到主要耗水车间、工段、设备,并装表计量进行用水单项考核,实行节奖超罚管理,调动职工节水积极性。
要鼓励采取循环综合用水工艺,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废水处理利用率和水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
要充分利用设备冷却水。有节约用水设备的不能无故停用。
第九条 各用水单位必须把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分开,分别装表计量,按计量收费,严禁任何单位实行“包费制”。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自建的供水设施,其供水管道不得与城市自来水管道联通。
第十一条 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自管的设备和管道,应由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加强维修管理,不得出现冒漏损失。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新供或增供自来水的,必须按以下规定申报办理供水手续,获准后才能安装新供或增供设施:
(一)每日增加用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上(含一百立方米)的用水,向市节水办申报;
(二)每日增加用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三十立方米(含三十立方米)以上的用户,向直接供水的市自来水公司或区(市)县节水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