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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

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1989]195号文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成都市城镇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取用江河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规。
  第三条 成都市公用事业局是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区(市)、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由区(市)、县城建部门主管,并接受市公用事业局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市公用事业局搞好本行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成都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我市城镇规划区内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统一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直接管理成都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区域内和自建设施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区(市)、县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城镇规划区内自来水公司(厂)供水区域和自建设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节约用水办公室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收取的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水费中核拨。
  第五条 各级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办”)的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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