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或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 本市残疾人和农村进城务工的残疾人享受第十三条第一款免费培训政策取得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当年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残联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正规发票的90%给予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凡我市残疾人为稳定就业,以增加一技之长,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参加职业技能教育或培训的,第二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人社部门或教育部门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一次性补贴学费80%。在岗残疾人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第十六条 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的培训要以生产、服务和扶贫相结合,通过科技下乡、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种养业、加工业、家庭服务业和其他增收项目,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
对参加培训的农村残疾人每人每天给予10元钱的交通补助,并逐年适当提高标准,补助费用由市财政部门纳入残疾人就业培训专项资金。
各级培训机构组织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银川市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统计表》、《银川市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登记表》(表三、四),
第十七条 残联每年列出培训计划,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培训等程序,确定培训机构并组织培训,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资质。
第十八条 凡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班的残疾人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银川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表五),由街道(乡镇)残联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残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学习。
第十九条 申请培训学费补助的残疾人需持本人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学习结业证或资格等级证书、培训单位开具的正规票据,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填写《银川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表五),由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给予学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