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要结合残疾人自身特点,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符合残疾人技能人才的培训培养方式,要注意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素质的培养,要把培训后就业率以及上岗后的稳定性和就业质量,做为培训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八条 各级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统一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培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条 各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本地具备培训条件的残疾人实行信息化管理,定期调查统计、建立培训档案,动态管理,跟踪掌握各类残疾人对培训的不同需求状况,认真填写《银川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登记表》、《银川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统计表》(表一、二),制定计划,组织输送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到各类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支持鼓励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培训机构企业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级残联应对承担残疾人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公开招标、委托培训等程序,严格履行培训协议,培训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依法依规。
第十二条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残疾人,由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市财政部门纳入残疾人就业培训专项资金补贴项目。
第十三条 凡持有银川市常住户籍证明的残疾人及其子女,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及其子女均可到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免费参加培训。其食宿费由市财政部门纳入残疾人就业培训专项资金,往返交通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残疾人参加以下培训为免费培训:
(一)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残疾人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