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应急通信
市指挥部办公室准确掌握各县(市)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值班电话、主要负责人电话;掌握自治区及有关部门联系方式。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利用公共网络、卫星电话等,实时获得草原火灾现场情况。督导组执行督导任务时,携带通讯器材,保持与指挥部信息畅通。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通信主管部门,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提供必要的通讯服务,确保信息畅通。
4.5 前线指挥
草原火灾扑救的前线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市指挥部指导前线指挥部进行扑火工作。
4.6 安全防护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动员受到草原火灾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予以妥善安置。同时做好牲畜和财产转移、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安全防护工作。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扑救草原火灾应当组织和动员专业扑火队和受过专业培训的群众扑火队;接到扑救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
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参加。
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草原火灾扑救的,依照《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8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的原则。Ⅰ、Ⅱ级火灾、重特大草原火灾以及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境外草原火灾信息由农业部发布,其他草原火灾信息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发布。
4.9 应急响应结束
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Ⅰ、Ⅱ、Ⅲ级草原火灾由国家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Ⅳ草原火灾由自治区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后;Ⅳ级以下草原火灾由市级指挥部或火灾发生地区草原火灾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