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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土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开发计划。

  加强建设项目预审管理,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管制规则,以及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审核项目用地。

  严格用途管制,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管理。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政策,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规范土地开发行为,坚持国土、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联合监督,使其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发挥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作用,以确保土地出让公平。

  加强批后监管工作。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综合运用遥感影像、地籍数据库等信息技术手段,对项目后期建设开发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动态维护,建立规划实施动态评估和监督机制,督促和引导各级政府严格实施规划。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动态巡查网络,推进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解决;加大违法查处和惩治力度,严防违法违规用地现象反弹。

  进一步健全各区县、各部门之间的共同责任机制,形成以区县党委、政府主导,以国土、监察、发改、规划、建设、交通、经信、农业、市政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为主体的“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管理体系。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加强用地节地责任和考核。落实地方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节约集约用地状况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同时,对于不严格落实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的,将严格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进行责任追究。

  四、完善土地管理的政策机制,引导社会自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一)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

  整合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政府土地收益,建立市区两级公共财政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的长效机制,引导社会更加自觉地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大土地整治投入,探索允许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资金用于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在内的土地整治。创新占补平衡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区县政府间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转让机制。

  (二)探索设置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机制

  一是规划期内,鼓励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通过调整补划逐步向保护区集中,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二是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和质量建设的资金投入,鼓励将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三是探索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租赁经营模式,促进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集中连片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三)建立激励机制,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一是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腾退机制,对于深山区、浅山区和平原地区自愿腾退宅基地的农民,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农民向新城和中心镇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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