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自筹基建项目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的自筹基建项目,涉及动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含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全部资金,在向市发改委申请立项时,须事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否则,市发改委不予立项,市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
(六)严格预算执行。对确定的项目预算,应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未按要求完成预算支出进度的,要相应扣减部门下年度支出预算。
三、硬化预算约束
(一)细化预算编制。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将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足额安排到位,不得留下硬缺口。对未按规定时间要求细化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法定程序等额收回。
(二)强化部门预算的约束力。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在批复的预算总额内进行项目调剂的,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三)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凡年初未列入部门预算的申请经费事项,除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市财政局原则上当年不再办理预算追加。对因国家政策调整或突发事件如地震、风灾、涝灾、旱灾、疫情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当年临时增支的,根据财政预算执行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四)认真编报部门决算。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将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财务决算。市财政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部门决算批复工作,强化决算分析。
四、严格遵循分级财政管理
(一)合理划分市本级与县级财政的支出职责。要严格按照“分级财政、分级管理”以及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明晰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及支出责任,市本级财政不应也无力包揽属于各县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职责。除重大灾情、疫情和重大事故外,凡与市本级事权不相关的财力申请报告,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转市财政局提出意见,也不再给予资金补助。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困难,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本级财力情况统筹考虑,一般不作个案处理。
(二)严格控制对县级财政的资金配套要求。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出台事业发展政策以及分配部门专项资金时,不得对县级提出资金配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