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2011]1164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细则》(粤安监[2010]11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市管工程应急预案启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应急预案备案的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工程应急预案启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施工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细则》(粤安监[2010]11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安监[2010]169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编制应急预案。
  四、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五、施工企业应当将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应急预案或者专家组评审结论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的应急预案向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备案。
  六、施工企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