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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失效]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整顿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市场经济秩序混乱,长期得不到扭转的;
  (二)未建立整规工作责任制,对重大问题疏于监督、整改不力,造成恶性事故的;
  (三)对违反“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的行为不予纠正,或者制止不力的;
  (四)对普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济秩序问题,不抓不管,不建章立制,不实行规范化管理,屡屡发生事故和问题的;
  (五)对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负责行政审批和监管的部门或机构不制止、不查处,引发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区域性成规模制假售假活动查处和整治不力,不能在短期内扭转局面的,以及对发生假冒伪劣商品致人伤亡等重大问题查处不力的;
  (七)充当经济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干扰或阻碍经济案件查处工作,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以罚代刑,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不依法移送的;
  (八)对上级移送、督办及群众举报的案件推诿不办、敷衍塞责、不按期办结的;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或干扰执法、干预办案的;
  (九)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消极应付、敷衍塞责,或包庇纵容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落实整规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措施
  (一)各地各部门要把整规工作分部门、分阶段地分解细化下达,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下达责任书或签订责任状。
  (二)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下达的整规工作责任内容,对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经常组织检查,对整规工作责任制不落实或工作不力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把整规工作与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对整规工作中工作不力的,可先由相关部门给予效能告诫,确实属于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情形的,再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加强对整规工作行政责任的监察,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单位及个人,应依法办案,严肃认真地开展行政责任追究工作。要把整规工作与惩治腐败相结合,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推动整规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手段,加大查处力度。在查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同时,要严肃查处隐藏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充当不法业主保护伞的政府官员。对于情节严重的,还要按照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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