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闽政[2003]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两年多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经过努力,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工作上的问题,有的地方整规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整顿力度不够,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完善,追究措施不到位,直接影响整规工作的开展。为推动全省整规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加强督查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今年全国整规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以下通知:
一、加强对整规工作的行政督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省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和主管领域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加强行政督查,适时检查各参与整规工作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其改进。各级政府督查部门和整规办要认真做好日常督查工作,对各级领导批示交办的,或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带有区域性、倾向性的问题要重点督查,及时反馈办理进度。对办理不及时的应予批评通报,督促整改。
二、建立健全整规工作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省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和主管领域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负有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具体实施的责任,要建立并落实整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整规工作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职权法定、权责明确、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主要负责人负全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承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把整规工作各项任务具体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对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行政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