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或街道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2.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或住院证明。
(二)申请生活困难救助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或街道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2.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患病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或住院证明;遭遇自然灾害的应提交事情经过说明原因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第十条 申请救助资金的程序
(一)市、区环卫部门管理的环卫工人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审核后公示三天,期满无异议的,分别送市、所在区环卫部门审核;
(二)各区环卫部门应自收到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审核;
(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应自收到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复审意见和救助标准后上报市市政园林局审批。
(四)市市政园林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通过后,由市市政园林局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申请人。
(五)遭遇突发事件需紧急救助且属于经济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可由市市政园林局在第八条规定的救助额度内预发部分救助金。申请人应按申请救助资金的程序及时补送相关材料,经环卫部门和市政园林局审核后再给予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市市政园林局应在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年度救助资金收支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擅自改变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用途、对象,或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贪污救助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