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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卫工人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用人单位或街道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2.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或住院证明。

  (二)申请生活困难救助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或街道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2.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患病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或住院证明;遭遇自然灾害的应提交事情经过说明原因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第十条 申请救助资金的程序

  (一)市、区环卫部门管理的环卫工人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审核后公示三天,期满无异议的,分别送市、所在区环卫部门审核;

  (二)各区环卫部门应自收到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审核;

  (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应自收到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复审意见和救助标准后上报市市政园林局审批。

  (四)市市政园林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通过后,由市市政园林局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申请人。

  (五)遭遇突发事件需紧急救助且属于经济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可由市市政园林局在第八条规定的救助额度内预发部分救助金。申请人应按申请救助资金的程序及时补送相关材料,经环卫部门和市政园林局审核后再给予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市市政园林局应在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年度救助资金收支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擅自改变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用途、对象,或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贪污救助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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