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救助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各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助资金;
(四)救助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六条 救助资金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并接受市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纳入市市政园林局部门预算,由市市政园林局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厦门市环卫工人救助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其他渠道来源资金纳入该专户统筹管理使用。
第八条 环卫工人困难救助分医疗救济救助、生活困难救助两种方式,具体使用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医疗救济救助
环卫工人在实施作业中因受伤需实施抢救、治疗,如属经济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指人均月收入在厦门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下同),对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需个人负担部分,可一次性给予自付医疗费用一定比例的医疗救济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在实施抢救、治疗时发生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2500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助50%;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助70%。以上补助分段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二)生活困难救助
环卫工人因患病、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按照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一定金额的救济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生活困难救济补助。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生活困难救济补助。
第九条 申请救助资金,申请人应提交《厦门市环卫工人救助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申请医疗救济救助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