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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200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修改

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
(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玻璃,是指原片玻璃通过加工处理或者与其他材料复合,增加其强度、减少破碎危害,用于建筑物的玻璃,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及由上述玻璃组合成的中空玻璃等。

  本规定所称的相关材料,是指与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相关的边框型材、密封胶、硅酮结构胶等材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下同)使用安装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和监督。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玻璃的使用部位)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幕墙;

  (二)各类天棚、吊顶;

  (三)观光电梯;

  (四)室内隔断、倾斜装配窗;

  (五)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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