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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向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出具意见

  一、审批内容

  对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出具意见。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审批事项的气象探测环境是指除了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其他气象台站(包括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和其他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8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发布)第四条、第二十条

  (三)《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10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发布)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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