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批条件
(一)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二)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所采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气象计量器具应当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审查、检定或审查、检定不合格以及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四)重要气象设施建成投入运行后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六条、第
九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
十六条;《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
十二条、第
十四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发布)第
二条、第
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申报表》(原件1份);
(二)重要气象设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