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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新购置的车船,纳税人应当自购置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或者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应当向纳税人出具含有完税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作为车船税完税凭证。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月15日之前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上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车船税涉税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车船税信息共享机制,并与地方税务机关互通应税车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适用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每 辆

  120元

核定载客人数

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92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120元

4.0升以上的

  4800元

商用车

客车

 中型客车

   每 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

  以上20人以下

 大型客车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

(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

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2元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摩托车

 

每 辆

  36元

 

船舶

  机动

船舶

小于或等于200吨

净吨位每吨

  3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

分别按照机动船舶

  税额的50%计算

201吨至2000吨

净吨位每吨

  4元

2001吨至10000吨

净吨位每吨

  5元

10001吨及其以上

净吨位每吨

  6元

  游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0米

但不超过18米

艇身长度每米

  9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8米

但不超过30米

艇身长度每米

  1300元

艇身长度超过30米

艇身长度每米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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