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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且公布。

  第十四条 户外牌匾、广告设置不得遮档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等交通管理基础设施。

  户外广告版面出现空置时,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空置超过20日的,处每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时限、外型尺寸、材质以及景观效果图制作并且设置,确保安装牢固。违反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出现污损或者字迹残缺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超过设置时限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其附着体原貌。需继续设置的,应当续办审批手续;设置期满未自行拆除又未申请续办的,视为未经批准设置户外设施,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设置广告应当有偿取得设置使用权。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在道路两侧、居民住宅区等处选择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个人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以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每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违反规定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对喷涂、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的通信工具号码,经核实后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作停机处理。

  第十八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处设置霓虹灯、射灯等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完好并且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违反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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