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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住建、工商、公安、交通、环保、卫生、旅游、水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增强市民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清洁、卫生文明习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人员工作条件,逐步提高其相关待遇。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市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市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市容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市容、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其中,本市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他地区的,应当经建筑物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空调外机、排烟设施、窗栏以及遮阳蓬等,应当符合标准并且保持安全、整洁、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景观灯、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的,应当符合市容标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内容需经工商等有关部门审核的,应当先行审核。设置户外设施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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