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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四、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按月对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即征即退手续,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表》依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后,按现行退税程序办理退库手续,退税情况于办理退库手续次月10日前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做好政策执行的衔接工作。对纳税人自2011年1月1日起销售的符合《通知》规定的软件产品,及时按规定办理增值税退税。

  六、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我市范围内软件检测机构管理,并另行公布认可的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检测机构名单。在此之前,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按照《软件检测机构名单》(附件5)执行政策。

  七、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应做好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并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83号)第一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87号)第一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流〔2000〕278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7〕31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197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2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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