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与乡(镇)财税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保证参合人数及参合率稳步提高,努力做到应参尽参。参合人数不能低于上年,不能低于国家及省、市的相关规定。参合个人信息的采集、保管和录入微机信息等工作要及时跟进,做到边工作、边分类、边建档。
三、调整政策,提高补偿能力
根据《吉林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调整的指导意见》(吉卫发〔2011〕306号)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补偿政策,借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康长春行动计划的平台,将农村“两病”、新生儿医药费用、新生儿先天疾病筛查费用、儿童自闭症、脑瘫、人工耳蜗、院前医疗急救(120)等治疗费用,卫生材料及康复费用纳入补偿范围。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相对统一的管理办法。
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补偿范围,适当提高中药饮片和中医适宜技术的报销比例,全面执行白血病、先心病患者特殊补助政策;做好公共卫生项目和减免优惠政策补助工作的衔接,加强对特殊慢性疾病补偿信息的综合管理,逐步简化转诊手续,做到特殊疾病取消、专科疾病归口、一般疾病简化和逐级转诊。科学有效控制转诊率,引导参合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快速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积极开展新农合制度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结合和互补,通过资助缴费、分类补偿、慢病统筹、大病补助、特殊救助等方式,不断提高受益水平,着重解决好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四、加大投入,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农合基金筹集以农民参合为基数,由中央、省、市和县(区)四级财政按不同比例配套补助的办法,2012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50元,各级财政要及时全额拨付配套资金,配套比例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新农合补助资金,在年初预算时予以足额安排,并于缴费结束后2个月内将配套资金拨入专户。基金管理要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上年参合资金使用情况,科学测算,掌握基金使用动态,规避透支风险。如出现“收不抵支”或累计结余为负数的统筹单位,要认真分析超支原因,科学调整补偿政策,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和管理,同级政府可申请省级风险金或安排其它渠道资金解决,确保参合农民按时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