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注册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第一名称。
第五条 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新增执业地点为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可以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工作,并取得第一执业地点的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非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五)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必须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一执业地点在基层医疗机构(乡、村二级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范畴,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一)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急救出诊、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
(三)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
第九条 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