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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肥料登记产品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现场考核程序与要求

  (一)省属登记产品:由申请登记企业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州土壤肥料工作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推荐到省农业厅行政受理中心预审。预审合格后,由省农业厅肥料登记办公室直接组织或委托市级土壤肥料工作机构安排2名以上具备农业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现场抽取两份样品(样品重量:固体样品不少于1000克/份、液体样品不少于1000毫升/份,下同),现场封样并填写抽样单,经企业代表和抽样人员在样品封口处和抽样单上签名盖章认可后,一份交由企业保存以备复检;另一份由抽样人员或企业呈送我厅肥料登记办公室。

  (二)部属登记产品: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土壤肥料工作机构预审后推荐到厅肥料登记办公室。厅肥料登记办公室对所报送资料的企业资质、产品名称、商品名称、标签标识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厅肥料登记办公室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并组织现场考核,在生产现场随机抽取两份样品(样品重量同上)。对申请续展登记和转正登记的,由厅肥料登记办公室直接组织或委托市级土壤肥料工作站考核、抽样、封样,填写抽样单和现场考核表。

  (三)现场考核人员:由省土壤肥料工作站、肥料登记办公室和申办企业所在市州土肥站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人员组成,人数控制为5人或7人。

  (四)在现场考核中,凡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考核一律不予通过。(1)无证生产;(2)使用过期登记证生产;(3)假冒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4)在包装袋上使用违禁词语夸大产品功效或使用范围;(5)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四、对生产原料的基本要求

  (一)所有登记产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重金属、病原微生物和有毒物质含量超标的物料作为原料或辅料进入肥料生产领域。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和有机肥中的有机质来源必须是按规定充分腐熟、均质化、无害化处理的动植物残体,包括: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动物残体、食用菌废料、饼粕类,以及无污染的粮棉油糖食品、饮料和医药工厂下脚料等,确保登记产品的蛔虫卵、大肠杆菌等有害生物死亡率达到国家标准,重金属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城市垃圾、沟港河塘淤泥、工业垃圾以及矿化碳、化学合成碳等作为生产有机-无机复混肥、有机肥的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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