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场考核的基本内容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有标注生产经营该肥料品种项目的内容。
(二)除掺混肥料外,其他肥料产品必须提供当地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农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三)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的申请登记产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该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
(四)有满足核定生产经营范围相匹配的生产场地。厂房、车间、原料库及成品库,设施符合条件要求;辅助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保证正常生产和质量要求。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和检测能力,且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并上墙公示。
(六)有详细的生产工艺及规范的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必须与申请资料相符,每一道生产工序都有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并上墙明示。
(七)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和质量保障规章制度,并上墙公示。主要内容包括:①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②原辅材料与产品检验制度;③原辅材料与产品台账管理制度;④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⑥生产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⑦产品存放及出库制度等。
(八)主要生产设备类型和数量能满足相应生产工艺和设计生产能力的需要,并与申请资料相符。
(九)有完整的关键控制工序、生产记录以及完整的生产销售台账。
(十)生产复混肥料和掺混肥料的企业,必须有专门的固定质量检验场所,具备相应检测能力,建立健全原辅材料和成品检测制度,坚持对产品氮、磷、钾等主要指标实施监督检测。每批次产品都有完整的检测记录、检测报告单和质量合格证。对不合格批次产品有相应的整改措施。
(十一)产品包装袋材质符合相关标准。产品包装材质符合《固体化肥肥料包装》(GB8569-2009)的规定,标识标签符合《肥料登记标签技术要求》(NY1979-2010)的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词语夸大产品功能。
(十二)生产设备能满足生产需要,化验室布局合理,环境条件符合产品检测要求,能自主完成原材料相应指标和成品水分、粒度、pH、氮磷钾养分等常规指标的检测,所有计量设备经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以有效检验合格证书为证),中微量元素、重金属和有害生物等检测指标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但必需与其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委托期限与登记证有效期限一致,并有批次齐全、检测项目完整的委托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