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肥料登记产品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农业发〔2011〕144号)
各市州农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建立肥料登记现场考核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肥料登记产品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工作,我厅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肥料登记产品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肥料登记办公室联系。联系人:李普明、程清。联系电话:0731-84435626。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
湖南省肥料登记产品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
(湖 南 省 农 业 厅 2011年8月)
根据《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农[2010]20号)和《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农业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肥料登记产品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工作,增强肥料生产企业综合实力,促进肥料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现场考核的产品及适用范围
(一)省级登记产品:复混肥料(含浓度低于40%的复合肥,下同)、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水稻苗床调理剂)等五类产品。
(二)农业部登记产品: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钙元素型)、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微量元素型)、农业保水剂、微生物菌肥、生物有机肥、进口肥料、新型肥料。
(三)适用范围:凡初次申请登记或变更产品剂型和生产场地登记的,适用本标准。同一生产企业申请同类产品登记时,在第一次考核合格后五年内若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可不再组织生产企业考核;同一生产企业申请不同类型产品登记的,必需按照产品种类重新组织现场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