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满足不同地区群众差异化用药需求,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人力社保局备案,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允许联合体统一通过药交所非基本药物交易平台,从医保目录中选择不超过30个品规的医保甲、乙类慢性病、儿科、妇科、皮肤科、手术用以及急救药品进行采购,每月采购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总采购金额的10%,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
(四)各区县(自治县)联合体统一采购的每种药物(含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五)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体应本着降低配送费用的原则,在选择具体药品品规及厂家时,优先采购进入药交所交易平台挂牌的疗效较好、价格较低、配送方便的药品。
四、配送推荐
(一)药交所公开具有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会员名单及其相关情况。
(二)联合体组织其成员单位通过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从公开的会员中投票选择10家配送会员。
(三)药交所对联合体推荐的配送会员名单进行审核和公示。
(四)卖方会员从联合体推荐的10家配送会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配送会员,签订委托配送协议。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基本药物电子采购合同时,只能选择与卖方会员签订了配送协议的会员。
(六)被推荐的配送会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基本药物配送资格,且配送范围覆盖联合体所在片区;
2.经营范围能够满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
3.配送网络能够覆盖联合体所有买方会员;
4.在药交所公布的药品配送考核中情况良好,无违规违纪违法记录;
5.自愿签订《重庆市基本药物配送承诺书》。
(七)药交所对各联合体推荐的配送会员名单及最终签订基本药物电子采购合同的配送会员名单进行审核和公示。
五、货款结算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联合体要督促各成员单位严格执行采购货款统一、限时支付制度,货款支付时间从收票之日起不超过60天。
(二)各区县(自治县)可以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中心,对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设立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集中汇缴和支付采购货款,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挪用。
(三)由人力社保部门从医保基金中向各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付1个采购结算周期的资金,并按月审核拨付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垫付的参保人员报销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支付仍有困难的,可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申请使用药交所药品交易周转金,并由当地政府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