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源头上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行为。
(一)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是防控内幕交易的重要环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股东单位、相关中介机构、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完善内幕信息管理办法和保密措施,将保密责任落实到人。在研究审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增发股份、利润分配和送配股份、签署重大合同等事项前,要同时签订保密承诺,对所有参与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在提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意向、开展实地考察、提出讨论方案、协商洽谈和决策等各个环节,都要符合保密制度要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限,减少信息传递环节。要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决策程序进行全面梳理,研究改进程序的意见和办法,将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事项与常规事项的集体决策实行差异化处理,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二)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制定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明确内幕信息范围、流转程序,并指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上市公司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要配合上市公司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在涉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项目报批、数据统计等事项的文件流转,或以会议等形式研究协调上市公司上述问题时,应对知悉该内幕信息人员迸行登记,连同有关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三)规范内幕信息管理行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在依法披露前,市场出现相关传闻,或上市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时,股东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督促上市公司申请证券紧急停牌。研究论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在相关证券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上市公司酝酿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有关部门和国有股东应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权利,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了解或干预,不得泄露或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上市公司股东单位和行政审批部门,要自觉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范接收和使用上市公司报送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信息。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未公开年度数据、信息的,应当在上市公司以信息快报等形式公开披露后进行;要求上市公司报送其他未公开经营、财务数据的,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主动向报送方书面承诺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提供有关经营和财务信息。
三、有效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