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运行服务和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统筹制定全面系统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各类水利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改革后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属地责任,探索完善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的奖补机制和办法,加强政府集中投入项目区的运营管理,对保留公益性功能的少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确保其安全、可持续运行。严禁掠夺式开发和垄断水资源及擅自改变工程用途的行为,坚决制止截留挪用水费和无偿平调农民投工等行为。要落实国家现行的优惠政策。水利部门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改革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养资金筹集使用办法,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管理、养护、维修和监督机制,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
(五)健全服务体系。要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纳入基层水利服务范畴,改革后的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享受政府基层水利的公共服务。要形成乡镇、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结合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位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排涝等公益性服务水平。
(六)增强依法治水意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水、依法用水、依法管水,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别是必须确保蓄水工程安全和防洪安全。水利部门要在保障工程安全、服务农民、农业用水的基础上,提高工程运行效益和投资人及经营管理者收益。
(七)鼓励和支持农民兴办小型水利设施。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的原则,加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力度。对符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0〕36号)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及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的多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要按照规定积极开展筹资筹劳活动,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群众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八)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监督考核。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效纳入“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考评范围,鼓励先进,督促后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