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公开招标。由产权所有者成立招标委员会,张贴或刊登公告,召开招标大会,竞价转让所有权、经营权或管理使用权。
4.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水利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承租方、卖方与买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5.工程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归工程产权所有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改革后回收资金归国家所有,缴入国库后由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发展当地农村小型水利事业。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申报和监督管理制度。
6.改革后的工程供水水价及排水收费标准要按照《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
7.工程承包、租赁等合同年限可结合各类农田水利工程实际分别予以确定。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制定改革方案和措施,建立完善机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主体责任,扎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乡镇、村要抓好落实,探索适合本地不同类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要鼓励引导农民群众参与改革,支持农民组建各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
(二)搞好协调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统筹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逐步完善改革配套措施,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运行创造有利条件。
(三)依法规范推进改革。各级特别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从实际出发,确定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确认办法和经营方式,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卖则卖、宜股则股,不搞一刀切。工程产权所有者或代理人要在充分考虑用水群众利益的基础上,选择有利的经营形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完成管理体制改革的工程管理者要把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产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