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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产权归个人所有,产权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政府核发。由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划归农民个人所有。农户自有工程未用完的水,依据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允许农户之间按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原则调剂余缺。

  (三)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国家补助、群众投工投劳和乡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跨村跨乡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用水合作组织)或合作人所有,产权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政府核发。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行多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机制。

  (四)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界定。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产权归国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代理人)和参与投资的集体所有,所有者权益按出资比例划定,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经营管理。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参与投资的各方共有,工程经营管理权授予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经用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先履行用水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职能。

  (五)经营性小型农村供水工程产权界定。向乡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经营性工程,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单个人投资的工程,工程投资者作为责任主体;多方投资入股的工程,实行法人实体内劳动者合作经营、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由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可优先转让给其他工程投资人或经营者,也可卖给其他个人经营。

  (六)争议产权界定。对产权有争议的,由上一级政府委托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界定,也可提请法院裁定。

  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必须符合当地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坚持以农民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同时明晰工程所有权和管理主体。

  四、转换运行机制

  (一)强化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主力军地位。大力发展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建立健全以农民专业用水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村用水管理体系。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是在用水户自愿基础上,由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在基层组织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地方,可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履行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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