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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4.坚持政府扶持与农民自主兴办相结合,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经营。

  5.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6.坚持节约用水,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目标,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积极推广节水新技术,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目标。

  2012年12月前全面完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和投资者自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组织并存的管理体制。

  2.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3.除“涉及地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小(Ⅱ)型及以上水库”外,明确不同类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在县(市、区)、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和管护经费补助办法。

  4.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为依据,在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用户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确定非自用工程供水价格。

  三、明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

  确权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经营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划分类型,在此基础上明确各类工程的改革目标和完成时限。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基础数据统计调查汇总工作。要扎实做好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确认工作,尤其要做好国家、集体参与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工作。

  (一)不同出资方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政府独资兴建的工程及参与投资经营性供水工程形成的股权为国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村集体或农村用水合作组织经营管理的工程,由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所有。采用股份合作制兴建的工程,产权按股本或合同约定进行界定。村委会组织农民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归农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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