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医疗服务政策。鼓励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检查和管理服务。鼓励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开设家庭病床。
(四)建立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资金扶持政策。各地要建立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资助,鼓励和扶持其发展,努力扩大养老机构的总床位。市、区对城区三个区社会办量兴办的床位数在50张以上、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建设与运营补助。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新建并执业的养老机构,按新建床位每张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改扩建并投入运营的,按新设或新增床位每张给予2500元的一次性补助,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建成并运营的,按床位每张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自本《实施意见》下发次月起,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入住满6个月以上本市户籍实住老人数,每人每月分别给予全护理60元、半护理50元的日常运营补助。上述各项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5︰5比例分担。其它县(市)区参照执行,资金由各地自筹解决。
五、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明确发展目标,制定政策措施,抓好责任落实。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年度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和运营情况、养老机构床位增量等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党政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调整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和护理型养老床位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化等方面的投入,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增长机制,确保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类项目顺利实施。要逐年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