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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2.大力发展志愿者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志愿者招募管理制度,动员社区(村)党员干部、老年人协会会员、低龄健康老人、青年志愿者、义工等为主体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充分利用志愿者人数多、分布广、专业全的优势,有组织地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农村要将志愿者服务作为“5个1”服务工程的主力军,切实为特殊群体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十二五”期间,各镇(街)建立1-2支、人员达50人以上的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
  (六)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建立老年服务机构基本规范,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细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规范化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和指标评估体系。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切实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大力推动各类标准在养老服务行业的贯彻运用。
  四、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政策
  (一)执行土地优惠供应政策。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切实保障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建设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一律划拨供地;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等公益事业进行的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按照规定条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政府确认非营利性新建老年服务设施,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老年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暖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按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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