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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南宁市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南宁市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的通知
(南府办〔2011〕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自谋职业人员退休后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在我市(含六县)国有企业工作,因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原因自谋职业,或企业改制时留在企业工作,后又因非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上述人员”),适用本通知。

  二、上述人员属于在2003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上述人员属于在2004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2004年1月1日起连续缴纳(或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止,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2003年12月31日之前在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缴费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五、上述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本通知规定要求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以补缴时核定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补缴时我市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执行。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统筹基金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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